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们持续呼吁终止在中国境内的老虎人工繁育以及终止买卖大型猫科动物和其制成品 。

中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允许合法买卖包括受最高级保护的濒危物种,令任何野生动物物种的商业性贸易闸门大开。法制对老虎制品贸易的含糊以及2018年国务院通知中对老虎贸易的认可正维持并刺激市场需求。目前的政策正给老虎人工繁育行业和药业的发出老虎贸易可能随时全面开放的讯号。这严重阻碍了对商业性人工繁育老虎的淘汰、对销毁库存老虎身体部分的进展。

中国领导层急需采取行动表明,不论来源,中国对老虎及其制品贸易的零容忍。

对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忧虑

濒危物种的商业贸易和利用被允许和正式化

野生动物保护法使许可制度正式化。根据该制度,受保护野生动物可被用作进行商业交易和消费。

现条例允许在“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出售、购买和利用任何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及其制品。实际上,此条款中的“文物保护”是一大漏洞,已被用于允许大型商业性的豹骨贸易——可能也包括其他物种——以制造中医药品。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允许商业性买卖人工繁殖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此贸易无需满足任何“特殊情况”。

如果某受保护物种出现在另立的“利用名录”上,其人工繁育的个体制成的产品便可获发贸易许可。名录的初版在2017年发行,目前并不包含老虎、熊和穿山甲,但物种随时可以被添加至清单上。

濒危物种的商业性人工繁育被允许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障了人工繁育许可制度,而该制度允许包括老虎在内的受保护动物的商业养殖。这个制度维护了“老虎繁育场”的激增  ,对野生老虎的生存构成了重大威胁。

人工繁育的受保护动物可受制于不同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保护法指明在‘利用名录’上的被人工繁育的濒危物种受制于不同保护措施。这会严重地破坏执法并提供机会给贸易商去洗白野外捕捉的标本。再者,野生动物估价的配套法规草案指出,人工繁育动物个体的官方价值只是野外同类动物个体价值的一半。在中国,涉及非法贸易的罪行的严重性(及其相对的判刑)往往取决于查获物的价值。这条款可能使涉及人工繁育老虎或其他大型猫科动物的罪犯得到宽容的判决,也表示中国政府还未认同人工繁育老虎贸易的严重性及其对野生老虎造成的影响。

以‘表演’为目的的保护动物贸易被允许

受到法律保障的许可制度允许以‘公众展览或表演’为目的买卖及利用保护动物,例如经常在中国记录到的马戏团老虎表演。这类野生动物表演并没有任何教育或保育目的,而且往往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动物福利问题和动物虐待挂钩。

拥有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和其制品不会被定罪

法律没有明确地禁止拥有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和其制品。这限制了执法部门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机会。

法规容许拍卖被查获的野生动物物品

关于管理和处置被查获野生动物的法规草案指出,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用作拍卖。  这为非法获得的制品的合法化提供了一个可行途径,例如查获的非法虎皮继而被合法拍卖。这可能会进一步鼓励非法活动。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分散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把大部分实施责任分派给省级政府部门,包括颁发贸易许可证和设定生产限额的责任,但没有为中央计划、监督或问责设立机制。这给受买卖威胁物种(包括老虎)的合法贸易提供了不良管理的机会,同时也妨碍了中国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义务汇报的执行。

关键立法

我们准备了一个《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非正式英文翻译,并附上其附属条例和其他与野生动物贸易有关的重要文件及宣布。

环境调查署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32个非政府组织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环境调查署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环境调查署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英文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文原版)

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十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和利用的审批机构)

国家林业局发布首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

A permit and a tiger skin rug in Xiafeng taxidermy with, inset, permit details (c) EIA

巢湖市夏峰工艺标本厂的老虎皮地毯和准许证,附有许可证的详细资料 (c) EIAimage

中国是最初开始商业性人工繁育老虎的国家。在1986 年,老虎及其身体部分的国际商业贸易被禁止的十三年后,中国第一间“老虎繁殖场”于东北部创立。这间获政府资助、以赚取盈利为目的的老虎繁殖企业,主要目的是提供中药用的虎骨。

面对着国际压力,中国国务院在1993年下达了国内虎骨和犀牛角贸易的禁令。但中国持续容许国内的虎皮贸易,而且全国人工繁育的老虎数量激增至6000只,圈养设施包括大型商业”老虎繁育场”、小型”动物园”和非正规的后院作业。人工繁育老虎的商业经营模式更已传至老挝、泰国和越南。

2018年,国务院废止了1993年的禁令并发布了新的通知。该通知允许将取自人工繁育老虎和犀牛的虎骨和犀牛角用于“医学研究或临床救治危急重症、疑难杂症”。在国内外的强烈反对声音下,政府发言人表示新通知的实施将被延缓。不过,2018年的通知未被废止,国务院网站的有效政策部分仍然包括2018年的通知。

作为老虎和许多其他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的主要市场,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对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有重大的影响。如今,世界上只有大约4000只野生老虎幸存。 数据显示, 人工繁殖并没有减少为了贸易而对野生老虎的偷猎。在这危急的情况下,保育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在于所有野生老虎分布国家和消费国对取缔所有老虎及其制品的贸易订立有力的法规并对参与老虎贸易的人予以威慑性的判决。老虎及其制品合法贸易通道的持续存在会维持并刺激市场需求、使执法复杂化和对降低老虎产品需求的保育努力呈反作用。

我们在2013年记录了中国的合法虎皮贸易(详情见我们的报告【隐藏在明处】)。如同之前合法象牙贸易的许可证制度(中国在2017年禁止了该象牙贸易),现合法虎皮贸易制度有着严重的漏洞,令贸易商有机会去洗白”非法获得的老虎制品。我们也发现了工业规模的虎骨酒生产,贸易商声称这些生产是被政府“秘密”文件批准的。

多年来,我们一直争取说服中国政府修订法律以禁止老虎及其制品的所有贸易。《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进行了重大改革,但老虎保育错失了这个引订禁令的良机。通过象牙禁令,习近平主席展示了中国在保育行动中的领导地位,但老虎仍需禁令的拯救。

我们提倡以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程序来争取更好地保护老虎和其他野生动物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初在1989年实施,并倡导“繁殖、驯化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坚定价值观,这些野生动物包括被列入最高保护等级的濒危物种。野生动物保护法是近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一系列有关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法律之一,目的是保证这些法律和习近平主席推广的“生态文明”统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13年开始准备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咨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初版修订在2016年一月传阅,以供公众咨询。该版引起了中国学者、律师、生物学家及非政府组织的强烈反弹。他们担心如果采用这个建议修正,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规管会因此走上歧途。我们提交了意见作为这个咨询的一部分

在2016年4月,当局提出了第二版修订。虽然其中有针对早前表达的担忧作出一些让步, 但仍为不足。连中国立法机构的高层都担忧地表达第二版的修订依旧是提倡使用多于保育。在之后第二轮的公众咨询,我们再一次提交了关键忧虑的总结和如何改善相关条款的详细建议

两个月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第三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发表。和之前为了得到公众评论而有被公开传阅的两版不同,第三版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审议。在2016年7月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三版和最终版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如果你想知道更多关于这个修订过程的细节,我们准备了三个版本的对照表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最初版本。

国家林业局是负责保护野生动物并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政府部门。在2016年10月,国家林业局发表了一套法规草案,当中提及了更多关于国家林业局打算如何实施修订法律的详情。

这些法规强调利用野生动物多于保育野生动物,而且程度更甚于当局本应实施的法律。我们对此抱持重大的担忧。我们特别关注法规中详细描述的国家林业局 ‘专用标识’机制。这个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受保护动物的合法商业贸易和处理查获物的法规,从而可能允许将被查获的保护动物(包括老虎)及其制品合法拍卖。 在2016年11月的国家林业局公众咨询中,我们向当局提交了我们的忧虑

此后,当局发布了一系列的附加补充法规,包括有关第一批被记入‘利用名录’中的物种的公告。这些文件的标题清晰地表明了这些物种只是第一批被记入名单的动物。

2018年,国务院发布允许人工繁育虎骨和犀牛角入药的通知时,我们就已表示了担忧。这一措施对野生老虎和犀牛来说可能代表灭绝的兆头。此后,我们一直对这个政策发出警报,而允许虎骨、犀牛角入药的政策尚未被正式废止。我们将继续提倡争取针对老虎和其他大型猫科动物——包括取自人工繁育个体在内——及其制品的任何贸易的明确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