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持续呼吁终止在中国境内的老虎人工繁育以及终止买卖大型猫科动物和其制成品 。
中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允许合法买卖包括受最高级保护的濒危物种,令任何野生动物物种的商业性贸易闸门大开。法制对老虎制品贸易的含糊以及2018年国务院通知中对老虎贸易的认可正维持并刺激市场需求。目前的政策正给老虎人工繁育行业和药业的发出老虎贸易可能随时全面开放的讯号。这严重阻碍了对商业性人工繁育老虎的淘汰、对销毁库存老虎身体部分的进展。
中国领导层急需采取行动表明,不论来源,中国对老虎及其制品贸易的零容忍。
对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忧虑
濒危物种的商业贸易和利用被允许和正式化
野生动物保护法使许可制度正式化。根据该制度,受保护野生动物可被用作进行商业交易和消费。
现条例允许在“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出售、购买和利用任何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及其制品。实际上,此条款中的“文物保护”是一大漏洞,已被用于允许大型商业性的豹骨贸易——可能也包括其他物种——以制造中医药品。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允许商业性买卖人工繁殖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此贸易无需满足任何“特殊情况”。
如果某受保护物种出现在另立的“利用名录”上,其人工繁育的个体制成的产品便可获发贸易许可。名录的初版在2017年发行,目前并不包含老虎、熊和穿山甲,但物种随时可以被添加至清单上。
濒危物种的商业性人工繁育被允许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障了人工繁育许可制度,而该制度允许包括老虎在内的受保护动物的商业养殖。这个制度维护了“老虎繁育场”的激增 ,对野生老虎的生存构成了重大威胁。
人工繁育的受保护动物可受制于不同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保护法指明在‘利用名录’上的被人工繁育的濒危物种受制于不同保护措施。这会严重地破坏执法并提供机会给贸易商去洗白野外捕捉的标本。再者,野生动物估价的配套法规草案指出,人工繁育动物个体的官方价值只是野外同类动物个体价值的一半。在中国,涉及非法贸易的罪行的严重性(及其相对的判刑)往往取决于查获物的价值。这条款可能使涉及人工繁育老虎或其他大型猫科动物的罪犯得到宽容的判决,也表示中国政府还未认同人工繁育老虎贸易的严重性及其对野生老虎造成的影响。
以‘表演’为目的的保护动物贸易被允许
受到法律保障的许可制度允许以‘公众展览或表演’为目的买卖及利用保护动物,例如经常在中国记录到的马戏团老虎表演。这类野生动物表演并没有任何教育或保育目的,而且往往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动物福利问题和动物虐待挂钩。
拥有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和其制品不会被定罪
法律没有明确地禁止拥有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和其制品。这限制了执法部门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机会。
法规容许拍卖被查获的野生动物物品
关于管理和处置被查获野生动物的法规草案指出,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用作拍卖。 这为非法获得的制品的合法化提供了一个可行途径,例如查获的非法虎皮继而被合法拍卖。这可能会进一步鼓励非法活动。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分散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把大部分实施责任分派给省级政府部门,包括颁发贸易许可证和设定生产限额的责任,但没有为中央计划、监督或问责设立机制。这给受买卖威胁物种(包括老虎)的合法贸易提供了不良管理的机会,同时也妨碍了中国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义务汇报的执行。
关键立法
我们准备了一个《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非正式英文翻译,并附上其附属条例和其他与野生动物贸易有关的重要文件及宣布。
环境调查署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32个非政府组织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环境调查署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环境调查署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十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和利用的审批机构)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